茲釋示經本會依法派員接管、清理之金融機構,接管人及清理人就該金融 機構資產之處分不適用本會九十七年三月三日金管銀(三)字第○九七○ ○○二九五○○號令發布之「金融機構出售不良債權應注意事項」。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管理會、行政院金融監 督管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銀行 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