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釋示前財政部八十五年八月十五日台財融字第八五五三七八八○號令修 正發布之「金融業接受個人資料查詢閱覽製給複製本之程序及收費標準」 所稱之當事人包含金融機構已出售不良債權之債務人。 正 本:(登載本會全球資訊網) 副 本: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中 華民國票券金融商業同業公會、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 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