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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因變更負責人、資料保有期限及揭露予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等事項,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執照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銀(二)字第09700415350號
法規體系: 銀行局/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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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  貴中心因變更負責人、資料保有期限及揭露予金融機構查詢利用範圍等
          事項,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並換發執照乙案,准予照辦。 
說    明:一、復  貴中心 97 年 10 月 15 日金徵(研)字第 0970018972 號函。
          二、個人資料檔案保有期限之登記事項變更登記為:
              「一、資料保存至特定目的消失。」
          二、提供會員金融機構於符合特定目的下之利用,當事人資料之揭露期間
              為:
          (一)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但呆帳紀錄最長
                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二)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
                。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
                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六個
                月。
          (三)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
                十年。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四年,但最長不超
                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十年。
          (四)信用卡資料
                1.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五年。但款項未繳之
                  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償者
                  ,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
                2.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五年;特約商店每
                  日請款交易資料,自請款交易日起揭露一年。
                3.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一年
                  ,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六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
                  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五)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
                餘皆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五年。
          (六)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五年。但其他法令或契約
                對於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七)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三、原發金融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予以註銷,隨函檢附融電更字第
              970035  號金融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執照乙紙。所繳證照費新台幣肆
              仟伍佰元,本會銀行局已收悉。
正    本: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副    本:本會銀行局(含執照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