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證券經紀商以自有資金投資有價證券之會計處理乙案,請依說明事項
配合辦理,並轉知證券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97 年 10 月 9 日中證商業字第
0970001792 號函辦理。
二、證券經紀商以自有資金投資有價證券如非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14 條及財務會計準則第 34 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第 5
段第 4 款交易目的持有者,應依前開規定分類為其他適當之金融資
產項下。
三、因應證券經紀商以自有資金投資有價證券分類交易目的金融資產以外
其他之金融資產,為利整體控管,請檢附現行證券商會計科目,並於
其他金融資產如備供出售金融資產等分類項下設計適當之科目。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
副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