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商派駐分支機構之專任稽核人員不得由分公司考核,請 查照。
說 明: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1 條及
本會 96 年 5 月 22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60019090 號函規定,證券商應
依其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求,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
核人員,為強化證券商內部稽核人員之獨立性及查核功能之發揮,證券商
派駐分支機構之專任稽核人員不得由分公司考核。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
所、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