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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商派駐分支機構之專任稽核人員不得由分公司考核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二字第0970055360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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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證券商派駐分支機構之專任稽核人員不得由分公司考核,請  查照。
說    明:依「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11 條及
          本會 96 年 5  月 22 日金管證二字第 0960019090 號函規定,證券商應
          依其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管理需求,配置適任及適當人數之專任內部稽
          核人員,為強化證券商內部稽核人員之獨立性及查核功能之發揮,證券商
          派駐分支機構之專任稽核人員不得由分公司考核。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
          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
          所、本會法律事務處、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