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期貨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四十八條,修正期貨信託事業申請設置
審查表(如附件一)、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
如附件二)及信託業申請兼營期貨信託事業審查表(如附件三)。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行政院法規委員會、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臺灣期
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投
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
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均含附件)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7.31 金管證期字第 1030025
3255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