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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所詢依證券交易法第 41 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如帳上有未實現重估增值,可否計入股東權益減項之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證期一字第0970000558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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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詢依證券交易法第 41 條規定提列特別盈餘公積時,如帳上有未實現重
     估增值,可否計入股東權益減項之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事務所 97 年 1  月 3  日勤眾(審)9700062 號函。
          二、有關未實現利益是否包含未實現重估增值,且得作為股東權益減項之
              抵銷乙節:
          (一)依本會 95 年 1  月 27 日金管證一字第 0950000507 號令釋規定
                ,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於 96 年度開始及以後年度決議分配前
                一年度盈餘時,應依證券交易法第 41 條第 1  項規定,就帳列股
                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
                餘公積,第二年以後年度,續就當年度「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與
                前一年度之差額,補提特別盈餘公積或迴轉為可分配盈餘。是以,
                未上市櫃公開發行公司尚不得以股東權益其他項目之未實現利益作
                為「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之抵銷。
          (二)另上市、上櫃公司並應就帳列股東權益減項淨額,依前財政部證券
             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9 年 1  月 3  日(89)台財證(一)字第
                100116  號公告規定計特別盈餘公積。至有關股東權益減項淨額之
                計算,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 9  條第 4  款規定
                之項目,包括未實現重估增值。
          三、有關子公司產生「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並提列特別盈餘公積,而
              母公司於認列子公司帳列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後,特別盈餘公
              積之提列乙節,母公司及子公司若為公開發行公司者,請按前揭本會
              95  年 1  月 27 日令釋及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89 年 1
              月 3  日公告規定辦理。
正  本:勤業眾信會計師事務所【仲偉會計師】
副  本: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