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 93 年 8 月 16 日證期一字第 0930130304 號函釋:「有關公司依
企業併購法第 19 條規定辦理簡易合併其百分之百投資之子公司就是否應
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出具意見乙
節,參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91 年 8 月 22 日基秘
字第 243 號函及 91 年 8 月 22 日基秘字第 244 號函對類同此種合
併案件之會計處理解釋,其精神係認定類屬同一集團間之組織重整,而不
適用於一般合併之相關購買法或權益結合法之會計處理,故僅為存續公司
帳列長期投資科目與其他資產負債等科目之調整,應無涉及換股比例約定
或配發股東現金或其他財產之行為,依此,委請專家對換股比例等合理性
表示意見似尚無實益。」,故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 19 條規定簡易合併持
有 99 %之子公司,應無本局前揭函令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