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十九條規定辦理簡易合併其百分之百投資之子公
司就是否應委請獨立專家就換股比例或配發股東現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
出具意見乙節,參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九十一年八月
二十二日基秘字第二四三號函及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二日基秘字第二四四號
函對類同此種合併案件之會計處理解釋,其精神係認定類屬同一集團間之
組織重整,而不適用於一般合併之相關購買法或權益結合法之會計處理,
故僅為存續公司帳列長期投資科目與其他資產負債等科目間之調整,應無
涉及換股比例約定或配發股東現金或其他財產之行為,依此,委請專家對
換股比例等合理性表示意見似尚無實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