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請為本會認定之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專業訓練機構乙案,准如所
請,並請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訓練機構審核原則」之規定、
貴協會 94 年 12 月 30 日申請書、95 年 1 月 11 日 (95) 協
會字第 0001 號及 95 年 1 月 20 日 (95) 協會字第 0003 號函
辦理。
二、所報 95 年度預定辦理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之工作計畫,如有異動
應於 1 個月內申報,並請確實依前開審核原則之規定,辦理相關訓
練事宜。
三、所報 95 年度預定辦理課程,於推廣或宣導時,請依 92 年 1 月
30 日台財證稽字第 092000439 號函規定,明確揭示參加初任內部
稽核人員之職前訓練課程,應涵蓋專業課程、電腦稽核、法律常識等
3 部分;在職訓練課程,應側重新修正之相關法規。
四、另因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42 條第 3 項規定:
「公開發行公司於依第 18 條規定申報內部稽核人員之基本資料時,
應檢查內部稽核人員是否符合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如違反該項規
定,應於 1 個月內改善,若逾期未予改善,公司應立即調整其職務
。」,為使內部稽核人員有改善之機會,請儘量於每年 2 月份安排
相關之訓練課程。
正 本: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