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
下簡稱本準則)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二十五
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修正相關格式如附件。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應依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九十三條授權訂定之內部控制制度規定
辦理,不再適用本準則,原附表十及十一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基
金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應予刪除,原附表十二至二十配合調整為附表
十至十八。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4.14 金管證審字第 099
00164341 號令附表一至附表三自即日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68 期 9256-9259 頁)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4.14 金管證審字第 099
00164342 號令附表四至附表十八自即日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68 期 9260-927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