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
下簡稱本準則)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第十一條及第二十條規定
辦理。
二、本會 95 年 5 月 30 日金管證稽字第 0950002539 號令修正本準則
,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應配合調整組織架構及修正內部控制制
度,並將上開修正內容提報本準則發布後三個月內或最近一次之董事
會通過。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7 月 21 日金管證
審字第 1140383182 號令廢止,並自即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