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以下簡稱本準則
) 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及第二
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本會九十四年 12 月 19 日金管證稽字第 0940005920 號令修正本準
則部分條文,公開發行公司應配合調整公司組織架構、修正內部控制
制度及九十五年度稽核計畫,並將上開修正內容提報本準則發布後二
個月內或最近一次之董事會通過。
三、公開發行公司於九十四年十二月底前仍須依規定完成申報九十五年度
稽核計畫,惟若經前開董事會決議修正九十五年度稽核計畫,應於董
事會後一個月內補正申報修正後之九十五年度稽核計畫。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