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修正之「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附表規定格式乙
份,請轉知各公開發行公司。
說 明: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4 條第 1 項
、第 32 條、第 33 條及第 34 條規定辦理。
二、為配合本會證券期貨局組織之調整,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於 92 年 4 月 30 日以台財證稽字第 0920001833 號函修正內部控
制制度聲明書格式,該聲明書第 3 點「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
會訂頒」之文字配合予以刪除,爰修正附表四至附表八。另於 91 年
1 月 18 日以台財證稽第 0910005805 號函訂定之會計師內部控制制
度審查報告格式,該審查報告「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以下
簡稱證期會) 訂頒」或「證期會訂頒」等文字亦配合予以刪除,爰修
正附表九至十二、十四至十六。
三、已申報 93 年度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或會計師已出具內部控制制度審
查報告者,免再重新修訂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