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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法字第0940110259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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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報  貴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
          本」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准予備查,請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依據  貴公會 94 年 3  月 18 日中信顧字第 09400001192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附    件: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範本修正條文
                        中華民國 94 年 4  月 7  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金管證法字第 0940110259 號函准予備查
          壹、本注意事項依洗錢防制法第六條規定訂定之,以協助防制洗錢為目的
              。
          貳、防制洗錢作業應注意事項:
          一、客戶申購基金受益憑證或全權委託投資時應注意事項:
           (一) 本公司職員受理客戶第一次申購基金受益憑證或全權委託投資時,
                應由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1.自然人客戶,其為本國人者,得要求其提供身分證正本,其為外
                  國人者,得要求其提供護照正本。但客戶為未成年或禁治產人時
                  ,並應提供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或護照正本。
                2.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得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
                  書、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該客戶之登記證照、公文或相
                  關證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但繳稅證明不能作為開戶
                  之唯一依據。
           (二) 本公司職員辦理第 (一) 款業務,如客戶係以臨櫃交付現金方式辦
                理申購或委託時,應實施雙重身分證明文件查核及留存該身分證明
                文件,並由客戶依規定提供下列之證件核驗:
                1.自然人客戶,其為本國人者,除要求其提供身分證外,並應徵取
                  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如健保卡、護照、駕照、學生證、戶
                  口名簿或戶口謄本等;其為外國人者,除要求其提供護照外,並
                  應徵取如居留證或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文件。但客戶為未成年或
                  禁治產人時,應增加提供法定代理人之身分證或護照,以及徵取
                  代理人其他可資證明身分之證明文件。
                2.客戶為法人或其他機構時,除要求被授權人提供客戶出具之授權
                  書、被授權人身分證明文件、該客戶之登記證照、公文或相關證
                  明文件影本及代表人身分證影本外,並應徵取董事會議紀錄、公
                  司章程或財務報表等,始可受理其申購或委託。但繳稅證明不能
                  作為開戶之唯一依據。
                3.除前述之身分證、護照及登記證照外之第二身分證明文件,應具
                  辨識力。機關學校團體之清冊,如可確認客戶身分,亦可當作第
                  二身分證明文件。若客戶拒絕提供者,應予婉拒受理或經確實查
                  證其身分屬實後始予辦理。
           (三) 本公司職員於檢視客戶及被授權人之身分證明文件時,應注意有無
                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辦理申購或委託者
                ;或持用偽造、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所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
                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或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或於受理申購或委託
                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等之情形時,應婉
                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四) 對於採委託、授權等形式申購或委託者,本公司職員應查驗依規定
                應提供之委託或授權文件、客戶本人及其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確實查證該委託、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並將其本人及代理人之
                詳細身分資料建檔,必要時,並應以電話、書面或其他適當之方式
                向本人確認之。若查證有困難時,應婉拒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五) 對於全權委託投資,應依客戶資料表所載內容詳實瞭解客戶之財務
                狀況,必要時可請客戶提供證明文件或實地查訪。如與其身分、收
                入顯不相當或其資金來源不明者,應特別注意有無疑似洗錢之情形
                。
           (六) 對於單筆申購價款為新台幣一百萬元 (含等值外幣) 以上並以現金
                給付之申購,或有其他疑似洗錢之虞者,應確實查驗確認投資人之
                身分並要求其提供第 (一) 款之證件,以及將其姓名、出生年月日
                、住址、電話、交易帳戶號碼、交易金額、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
                紀錄;如係由代理人為之者,亦須將代理人姓名、出生年月日、電
                話、身分證明文件號碼加以紀錄,並留存確認紀錄及交易紀錄憑證
                。
           (七) 如投資人突有不尋常之大額申購款項且與其身分、收入顯不相當者
                ,應特別注意有無疑似洗錢之情形。
           (八) 申購或委託契約係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金管會
                ) 函轉外國政府提供之恐怖份子或團體為投資人或最終受益人者,
                應列為疑似洗錢之交易,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副知金管會。
           (九) 其他申購基金受益憑證、全權委託投資時之應注意事項,應悉按本
                公司內部作業規定辦理。
          二、申購基金受益憑證後之相關交易應注意事項:
           (一) 對於新台幣一百萬元 (含等值外幣) 以上之單筆申購價款並以現金
                方式交易或有其他疑似洗錢之虞的客戶,除應再次確認該客戶身分
                 (確認方式同第貳條第一項第五款) 外,並應留存確認紀錄及交易
                紀錄憑證。
           (二) 客戶與本公司之現金交易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特別注意:
                1.客戶於同一營業日申購或贖回同一基金,分別累計達新台幣一百
                  萬元 (含等值外幣) 以上,且該交易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
                  當者。
                2.客戶於同一機構一次辦理多筆同一或不同基金之申購或贖回,分
                  別累計達新台幣一百萬元 (含等值外幣) 以上,且該款項與客戶
                  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者。
                3.每筆申購、贖回價款相當且相距時間不久者。
                4.申購價款係源自某些特定地區 (不合作國家) 如庫克群島、印尼
                  、緬甸、諾魯、奈及利亞、菲律賓等地區匯入並於五個營業日內
                  即行贖回,或要求直接自我國境內匯往該地區,且該交易與客戶
                  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者。本項所列舉之國家或經濟體,將依據
                  「打擊清洗黑錢特別行動小組 (FATF) 」所列舉之不合作國家名
                  單予以更新。本公司並應每季自行於「打擊清洗黑錢特別行動小
                  組 (FATF) 」網站 (www.fatf-gafi.org)  所列舉不合作國家名
                  單予以下載更新。另,本公司如僅更新不合作國家或恐怖團體等
                  名單而修正本注意事項時,無須報金管會備查。
                5.經常替代客戶或由不同之第三人辦理申購或買回。
                6.其他明顯不正常之交易行為。
           (三) 應持續注意及定期檢查客戶之交易報告,建立每一客戶之交易模式
                ,作為查核異常交易或疑似洗錢交易之參考。
          三、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之應注意事項:
           (一) 應再次確認該客戶之身分 (確認方式同第貳條第一項第五款) 外,
                並應留存客戶申請書及客戶資料表。
           (二) 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全權委
                託保管機構注意其委託投資帳戶之現金出入有無疑似洗錢之表徵:
                1.發現並無該客戶。
                2.客戶否認有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
                3.郵寄之報告書或其他文件經郵局以「查無此人」退回。
                4.有相當之證據或事實使人確信該客戶係被他人冒用之人頭戶。
                5.客戶申請書件內容有偽造、虛偽不實之情形。
                6.客戶簽訂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後即迅速終止契約且無正當原因者。
                7.客戶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增加大額之委託投資資金或密
                  集增加委託投資資金,而該款項與客戶之身分、收入顯不相當者
                  。
                8.客戶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要求減少委託投資資金且無合
                  理原因者。
                9.客戶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有密集增減其委託金額之異
                  常情形。
           (三) 於全權委託投資契約存續期間,應與客戶經常聯繫,隨時注意及掌
                握客戶財務狀況,並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訪談,以修正或補充客戶資
                料表內容,作為查核疑似洗錢交易之參考。
          參、防制洗錢之內部管制程序:
          一、交易紀錄之保存方式與保存年限:
           (一) 對於客戶全權委託投資之案件或新台幣一百萬元 (含等值外幣) 以
                上之單筆現金交易,應保存足以瞭解交易全貌之交易紀錄憑證、確
                認及申報紀錄至少五年。
           (二) 對於疑似洗錢之交易,應保存足以瞭解交易全貌之交易憑證、確認
                及申報紀錄至少五年。
           (三) 對於已全數贖回基金受益憑證或終止全權委託投資契約之客戶之相
                關資料應至少保存五年以上,如客戶身分證明影印文件、帳戶資料
                及通訊資料等。
           (四) 遇依法進行調查中之案件,若相關確認紀錄及交易紀錄憑證已屆保
                存年限,在其結案前,仍應繼續妥善保存不得予以銷毀。
          二、於進行客戶身分確認時,應遵循下列事項:
           (一) 與客戶建立業務關係時或懷疑客戶資料不足以確認身分時,應從政
                府核發或其他辨認文件確認客戶身分並加以記錄。
           (二) 應對委託帳戶、由專業中間人代為處理交易及對證券投資信託暨顧
                問事業之商譽具有高風險之個人或團體,要特別加強確認客戶身分
                之作為。
           (三) 對於非面對面之客戶,應施以具相同效果之確認客戶程序,以降低
                風險。
           (四) 在不違反相關法令下,如得知或必須假定客戶往來資金來源自貪瀆
                或濫用公共資產時,應不予受理該類之申購或委託。
          三、本公司內部申報之流程及向指定機構申報之程序:
           (一) 總機構應指派副總經理級以上 (含) 或相當職位之人員擔任專責人
                員,以協調監督防制洗錢注意事項之執行;該專責人員應曾參加洗
                錢防制法之相關訓練課程,新到任者應於六個月內參加該類訓練課
                程。總機構專責人員下得設置專責督導主管由資深主管人員擔任;
                各分支機構應指定資深主管人員擔任專責督導主管,負責督導防制
                洗錢相關工作。
           (二) 客戶有下列情形者,本公司職員應婉拒受理其申購或委託,並報告
                專責督導主管。
                1.當被告知其現金交易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分時,客戶仍
                  堅不提供為填具現金交易所需之相關資料。
                2.強迫或意圖強迫本公司職員不得將確認紀錄、交易紀錄憑證或申
                  報表格留存建檔。
                3.意圖說服本公司職員免去完成該交易應填報之資料。
                4.探詢逃避申報之可能性。
                5.急欲說明資金來源清白或非進行洗錢。
                6.堅持交易須馬上完成,且無合理解釋。
                7.意圖提供利益於本公司職員,以達到證券金融機構提供服務之目
                  的。
           (三) 申報流程:
                1.本公司經辦人員應將新台幣一百萬元 (含等值外幣) 以上之單筆
                  現金交易,於事實發生日起五個營業日內填具附表一之申報書,
                  經由總公司向法務部調查局辦理申報。
                2.疑似洗錢交易之申報:
                (1) 當本公司經辦人員發現有異常交易之情形或有洗錢之疑慮時,
                    應立即陳報專責督導主管。
                (2) 專責督導主管接獲前述之陳報,應儘速裁決是否確屬應行申報
                    事項,若裁定為應行申報事項,應立即指示原經辦人員填具附
                    表二之申報書。
                (3) 經辦人員將申報書呈專責督導主管核定後轉呈總機構之專責人
                    員,由總機構之專責人員依法令規定立即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
                (4) 前揭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事宜,應於發現疑似洗錢交易之日起
                    十個營業日內完成。
                (5) 專責督導主管就申報案件綜合研判後,如認為屬明顯重大緊急
                    案件時,應即向總機構之專責人員以口頭報告後,先行以傳真
                    或其他可行方式儘速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並立即補辦書面資
                    料。
          四、保密規定:
           (一) 依前項規定之申報資料及消息,本公司職員均應保守秘密,不得任
                意洩露。
           (二) 所有申報資料及其相關書件均應以機密文件處理,若有洩密者,則
                依相關法令規定處理之。
          五、定期檢討內部管制措施是否足以防制洗錢之規定:
           (一) 總機構應就所訂定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定期檢討,並作成紀錄。
           (二) 分支機構較多且分佈較廣者,得召集有關人員分區舉辦防制洗錢作
                業檢討會議,以收集思廣益之效。
          六、內部稽核單位對防制洗錢作業之查核:
           (一) 稽核單位應將防制洗錢注意事項納入內部控制制度中,並訂定查核
                事項以定期進行查核工作。
           (二) 稽核人員若發現本公司職員執行防制洗錢作業有缺失事項時,應撰
                寫稽核報告呈負責該項工作之專責人員及總經理簽核,並提出改善
                意見以供職員在職訓練之參考。
           (三) 稽核人員查獲重大違規事項,故意隱匿不予揭露者,應由總機構權
                責單位予以適當處理。
          七、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其他行業業務時,亦應適
              用與該業務有關之防制洗錢注意事項。
          肆、定期舉辦或參加防制洗錢之訓練課程:
          一、職前訓練:
              應安排新進職員參加防制洗錢之相關訓練課程至少三小時以上,使新
              進職員瞭解相關規定及責任。
          二、在職訓練:
           (一) 法令宣導:
                於洗錢防制法施行後,應隨時配合該法之修正,於最短期間內對本
                公司職員進行法令宣導,介紹洗錢防制法及其相關法令規定,並講
                解本公司內部配合因應管制之措施。
           (二) 平時教育:
                1.每年應定期舉辦或安排職員參加有關之訓練課程或專題講座,以
                  加強職員之判斷力,落實防制洗錢之功能,並避免職員違法。
                2.應定期介紹實際案例,使職員充分瞭解洗錢之特徵及可疑交易之
                  類型,俾有助於發覺疑似洗錢之交易。
          伍、對防制洗錢有功人員之獎勵措施:
              本公司職員有下列對防制洗錢有功之具體事蹟者,應給予適當獎勵:
          一、因申報疑似洗錢案件,對檢調單位防範或偵破犯罪有貢獻者。
          二、參加國內、外防制洗錢相關業務講習成績優良或搜集國外法令研提對
              證券金融機構防制洗錢活動具價值之資料者。
          陸、本注意事項經董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呈報金管會備查;之後應每年檢
              討,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