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會職掌法令關於證券期貨局業務部分,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
子文件、電子簽章規定之項目 (詳如附表) 。
二、本會九十三年十月六日金管證法字第○九三○○○四七五四號公告,
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0.06 金管證法字第 0930004754 號
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10.19 金管證法字第 095
0130125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