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本會職掌法令排除適用電子文件及電子簽章之項目。
依 據: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三項、第六條第三項及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會職掌法令關於證券期貨局業務部分,排除適用電子簽章法有關電
子文件、電子簽章規定之項目 (詳如附表) 。附表未列之項目,另經
本會同意者,得依電子簽章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項及第九條第一項
之規定,以電子文件、電子簽章為之。
二、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五日台財證法字第○
九一○○○六○四九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 91.12.05 台財證法字第 0910006049
號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2.23 金管證法字第
0930006153 號公告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