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六條規定,每種得為融資融券交易
之證券,其融資餘額達該種證券上市(櫃)股份或受益權單位數之百
分之二十五時,暫停融資買進;俟其餘額低於百分之十八時,恢復其
融資交易。
二、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
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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