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

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投資證券之發行公司於投資之後成為該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利害關係公司之規範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5 月 29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7002660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法規功能按鈕區
          一、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
              金所投資證券之發行公司於投資之後成為該證券投資信託公司之利害
              關係公司時,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該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除因無償
              配股外,不得再新增,並應於二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
          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
          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