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訂定期貨信託事業、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及修
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與證券投資信託
事業及其分支機構設置相關申請書件格式。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五十條。
公告事項:一、訂定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與換發營業執照之申請
書、聲明書及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一及附件二。
二、訂定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與換發營業執照之申請
書、聲明書及審查表等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三及附件四。
三、訂定期貨信託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與換發營業執照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五
及附件六。
四、訂定期貨經理事業申請其分支機構協助辦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之募集、銷售及私募業務與換發營業執照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七
及附件八。
五、修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立說明資料如附件九。
六、修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設置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十及附件十一
。
七、修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設置分支機構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十二
及附件十三。
八、修訂信託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相關書件格式如附件十四。
九、修訂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相關書件格式如
附件十五及附件十六。
十、本會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三000五六五一號
公告及本會九十五年四月七日金管證四字第0九五000一八一九號
公告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書件格
式部分,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
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以上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22 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651 號
公告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書件格式
部分不予適用)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5.04.07 金管證四字第 0950001819 號
公告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之申請書件格式
部分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5.07.11 金管證投字第 1050025
589 號公告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