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貴公會受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董事監察人之異動申報
,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78 條第 3 項規定之
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貴公會 97 年 1 月 9 日中信顧字第 09700
00321 號、1 月 24 日中信顧字第 0970000797 號、3 月 14 日中信
顧字第 0970002410 號、第 0970002426 號、3 月 26 日中信顧字第
0970002581 號及 4 月 10 日中信顧字第 0970003421 號函。
二、金融控股公司或法人股東一人 100%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
問子公司,分別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 15 條或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指派不同自然人擔任子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以及同一法人股東分別
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及證券投資顧問公司,一方依公司法第 27 條指派
代表人當選為董事及監察人,另一方依公司法第 128 條之 1 指派
不同自然人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情形,無本法第 79 條規定之適用,
尚非違反本法第 78 條第 3 項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