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檢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
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首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業
經本會於 97 年 2 月 14 日以金管證四字第 0970003750 號令修正
發布施行。
二、本辦法修正發布前業經本會核准或生效之平衡型基金之資產,因不符
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保持比率之情事者,應於發布日起 1
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無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
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