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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檢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70003750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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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檢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乙份,請  查照並
          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首揭「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部分條文業
              經本會於 97 年 2  月 14 日以金管證四字第 0970003750 號令修正
              發布施行。
          二、本辦法修正發布前業經本會核准或生效之平衡型基金之資產,因不符
              本辦法第三十條第一項規定應保持比率之情事者,應於發布日起 1  
              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無附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
          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
          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郵政股份有
          限公司、中華民國信用合作社聯合社、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
          事務所(均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