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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比率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7 年 02 月 1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7000332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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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境外基金從事衍生
          性商品交易之比率限制如下:
          一、境外基金為增加投資效率,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部位之風險暴露,
              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四十。
          二、境外基金為避險需要,持有衍生性商品未沖銷空頭部位價值之總金額
              ,不得超過該境外基金所持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本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
          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