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7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07 年 7 月 31 日金管證投字第 107 03261164 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