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核定證券集中 保管事業得保管國庫代理機關受託保管之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開發行公司股票及未公開發行公司股票。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財政部、中央銀行國庫局、臺灣集中保管 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 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