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為完整統計國人投資境外基金資料,茲將投資人投資已終止顧問或銷售之
境外基金資料納入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請依說明二規定辦理並
自 97 年 4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中央銀行外匯局 96 年 1 月 9 日台央外
柒字第 0960006633 號函辦理。
二、有關將我國投資人投資已終止顧問或銷售之境外基金,納入境外基金
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一)應申報之基金:已終止顧問或銷售但仍有定時定額繼續扣款之境外
基金。已終止顧問者係指於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未於 95 年 8 月 1 日前申報
生效,目前仍在國內有定時定額扣款之境外基金;已終止銷售者係
指已申報生效或經核准得於國內募集銷售,但嗣後於國內終止銷售
之境外基金。
(二)申報義務人:已終止顧問者由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擔任同集團境
外基金之總代理人負責申報事宜;已終止銷售者由原基金總代理人
負責申報事宜。
(三)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應提供相關基金每日申贖資料及最後截止申購日
期等數據予申報義務人,俾利其彙總申報。
(四)申報內容:包括基金基本資料、開始申報日之國內投資人持有餘額
及每營業日之基金申購、贖回及轉換之總金額及單位數、基金淨值
等資料。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