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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將投資人投資已終止顧問或銷售之境外基金資料納入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2 月 1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60059462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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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為完整統計國人投資境外基金資料,茲將投資人投資已終止顧問或銷售之
          境外基金資料納入境外基金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請依說明二規定辦理並
          自 97 年 4  月 1  日起開始實施,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中央銀行外匯局 96 年 1  月 9  日台央外
              柒字第 0960006633 號函辦理。
          二、有關將我國投資人投資已終止顧問或銷售之境外基金,納入境外基金
              資訊觀測站申報作業相關規定如下:
          (一)應申報之基金:已終止顧問或銷售但仍有定時定額繼續扣款之境外
                基金。已終止顧問者係指於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發布前經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提供投資顧問之境外基金,未於 95 年 8  月 1  日前申報
                生效,目前仍在國內有定時定額扣款之境外基金;已終止銷售者係
                指已申報生效或經核准得於國內募集銷售,但嗣後於國內終止銷售
                之境外基金。
          (二)申報義務人:已終止顧問者由原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或擔任同集團境
                外基金之總代理人負責申報事宜;已終止銷售者由原基金總代理人
                負責申報事宜。
          (三)境外基金銷售機構應提供相關基金每日申贖資料及最後截止申購日
                期等數據予申報義務人,俾利其彙總申報。
          (四)申報內容:包括基金基本資料、開始申報日之國內投資人持有餘額
                及每營業日之基金申購、贖回及轉換之總金額及單位數、基金淨值
                等資料。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
          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行政院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