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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建議投資人融券賣出櫃檯買賣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10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600582801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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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報建議投資人融券賣出櫃檯買賣之指數股票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
          證或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借券系統或證券金融事業借入前開受
          益憑證賣出,得不受賣出價格不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之限制乙案,同
          意照辦,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中心 96 年 8  月 28 日證櫃交字第
              0960304614  號函辦理。
          二、請  貴中心確實修正相關控管作業並轉知各證券金融公司與證券商配
              合辦理。
正    本: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
          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元大證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
          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
          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