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三十條第三項第三款規定
,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參加人之客戶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國際債
券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外幣計價國際債券管理規
則所定條件者,其轉帳劃撥得免向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辦理
。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
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
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25 金管證投字第 099
00650621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27 期 3018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