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
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合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
股票總金額,得在不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內為之
。」所稱「當年度」係指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指數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
金成立當年度非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當年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請 查
照。
說 明: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96 年 5 月 18 日中信顧字第
0960004269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
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