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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所稱「當年度」係指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6 月 04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6002737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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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36 條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
          指數型基金,為符合指數組合內容而投資有價證券,委託單一證券商買賣
          股票總金額,得在不超過本基金當年度買賣股票總金額百分之三十內為之
          。」所稱「當年度」係指一個完整會計年度,指數型基金或指數股票型基
          金成立當年度非一個完整會計年度者,當年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請  查
          照。
說    明: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96 年 5  月 18 日中信顧字第
          0960004269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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