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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疑義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4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60014969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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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所詢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款規定疑義乙案
          ,復請  查照。
說    明:壹、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96 年 3  月 27 日中信顧字第
              0960002614  號函辦理。
          貳、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第 11 款之但書規定,
              係針對前段-「每一基金投資於基金受益憑證之總金額,不得超過本
              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排除組合型基金之適用。該款後段「所
              經理之全部基金投資於任一基金之受益權單位總數,不得超過被投資
              基金已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之百分之十」,並無排除組合型基金之適
              用。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