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於申請(報)募集或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案件 尚未經核准或生效前,另向本會提出其他申請(報)追加募集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案件,請 查照,並請轉知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會員。 說 明: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處理準則第 4 條規定及本 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96 年 2 月 16 日中信顧字第 0960001625 號函辦理。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