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
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判斷項目及規定格式。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以下簡稱本準則)第 5 條、第 6 條
、第 18 條、第 19 條、第 23 條、第 24 條及第 32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本準則第 6 條第 2 項明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全權委託投資
業務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於設計及執行,或自行檢查、或會計師受
託專案審查事業內部控制制度時,應綜合考量同條第 1 項所列各組
成要素,其判斷項目如附件。
二、本準則第 5 條所規定內部控制制度檢討修正情形申報表、第 18 條
稽核人員名冊、第 19 條年度稽核計畫(或實際執行情形)申報表及
年度內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申報表格式,及第 23 條
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等如附表 1 至 6。
三、本準則第 24 條規定,會計師受服務事業委託專案審查內部控制制度
,準用「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25 條至第
36 條之規定,其審查報告及建議書格式如附表 7 至 15 。
四、本會 93 年 11 月 1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240 號公告自即日不
再適用,旨揭公告自即日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
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01 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240 號
公告自即日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03.26 金管證投字第 099
00107791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56 期 732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