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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式商品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標的證券之避險行為,不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不得融券或借券賣出之限制
公發布日: 民國 96 年 01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6000258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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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銀行辦理台股股權結構式商品融券賣出或借券賣出標的證券之避險行為,
          不受低於前一營業日收盤價不得融券或借券賣出之限制。請  貴公司(中
          心)配合修正相關控管作業及轉知各證券金融事業與證券商配合辦理。
正    本: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
副    本: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
          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富邦證券
          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
          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
          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本會法律事務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