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 條第 3 項第 3 款
規定,核准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各參加人之客戶依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
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第 99 條之 1 規定向參加人申請歸戶領回作業時
,得免依「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作業辦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
向對方參加人提出存摺、轉帳申請書辦理。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檢查局、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臺灣集中保
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25 金管證投字第 099
00650621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27 期 30180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