茲規定證券金融事業以分割債券 (含分割之公債、金融債券及經銀行保證
之公司債) 充當證券金融事業管理規則第三十四條規定之保證金,按分割
債券到期面額之百分之八十五計算。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貼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檢查局、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
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富邦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環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安泰證券金
融股份有限公司、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40384398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