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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等情事者,同時辦理相關公司變更登記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8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50004168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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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等情事者,除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4  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管理規則第 4  條之規定辦理外,並得同時辦理相關公司變更登記;嗣
          後經本會審查發現有與相關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會規定期限內辦理調整。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