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有變更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等情事者,除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 4 條及證券投資顧問事 業管理規則第 4 條之規定辦理外,並得同時辦理相關公司變更登記;嗣 後經本會審查發現有與相關規定不符者,應於本會規定期限內辦理調整。 請 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 副 本:經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