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修正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經營外國有價證券投資顧問業務,應填具
之申請書件格式如附件。
依 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第 19 條及第 24 條規定。
公告事項:旨揭公告自即日起生效,本會 93 年 11 月17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
580 號公告停止適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
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
國銀行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
仲法律事務所(以上均含附件)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17 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580 號
公告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7.03 金管證四字第 097
0034395 號公告不再援引適用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2.20 金管證投字第 099
00693117 號公告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46 期 33559
-3356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