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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或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應填具之申請書件
公發布日: 民國 95 年 04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50001819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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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
          併或與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合併應填具之申請書件格式。
依    據: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設置標準」第 29 條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管理
          規則」第 3  條規定。
公告事項:一、訂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申請書暨審查表、
              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換發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營業執照申請書暨
              審查表及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合併發行新股申請書暨案件檢查表,
              如附件。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 (報) 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檢附之申請 (
              報) 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申請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審查表暨專家
              出具審查彙總意見書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私募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報
              書等格式,他業兼營證券投資信託業務者適用之。
          三、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
          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以上均
          含附件)

     局部刪除: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7.04.23 金管證四字第 097
               0018027 號公告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請兼營證券投資信託
               業務之申請書件格式部分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4 
               卷 79 期 13685-13817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