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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已獲准停業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停業期間是否仍需申報年度財務報告及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資料乙案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2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40153145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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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已獲准停業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停業期間是否仍需申報年度財務
          報告及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會員公司
          。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94 年 11 月 8  日中信顧字第
              0940009425  號函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9 條第 1  項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
              則第 6  條第 1  項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規定
              ,對於停業期間並無豁免,故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申報財務報告。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18 條及第 19
              條規定,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顧事業應定期申報內部控制制度
              相關資料部分,鑑於停業期間其全權委託業務係處於停止狀態,申報
              內部控制相關資料不具實質意義,故停業期間得免依該處理準則定期
              申報內部控制相關資料。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