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有關已獲准停業之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其停業期間是否仍需申報年度財務
報告及內部控制制度相關資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並轉知會員公司
。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94 年 11 月 8 日中信顧字第
0940009425 號函辦理。
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99 條第 1 項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
則第 6 條第 1 項有關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申報年度財務報告之規定
,對於停業期間並無豁免,故停業期間仍應依規定申報財務報告。
三、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經營接受客戶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 5 條、第 18 條及第 19
條規定,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之投顧事業應定期申報內部控制制度
相關資料部分,鑑於停業期間其全權委託業務係處於停止狀態,申報
內部控制相關資料不具實質意義,故停業期間得免依該處理準則定期
申報內部控制相關資料。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