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以原持有結構式利率債券
,為金融資產證券化標的資產所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得不受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2 款所定「每一基金投
資於任一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發行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不
得超過該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該次 (如有分券指分券後) 發行之受益
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總額之 10 %」之限制。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9.11.10 金管證投字第 099
0062115 號令廢止(行政院公報 第 16 卷 216 期 28557 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