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所報於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申購書上增訂公開說明書交付之文字內容及格式
草案暨「國內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電子交易作業準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乙
案,請依說明 2 修正後,准予照辦。
說 明:一、依據本會證券期貨局案陳 貴公會 94 年 3 月 18 日中信顧字第
0940001936 號函辦理。
二、為利投資人多樣選擇及考量投資人未必均有電腦網路設備或網址信箱
,或未便親至經理公司或銷售機構取得公開說明書,有關非電子交易
部分之交付方式,請於申購書上增列「請寄送至地址:____________
」,電子交易部分之交付方式,請於修正草案條文肆之第 3 項增列
「請寄送至留存之通訊地址」。
三、另「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
項準則」第 24 條並未規定經客戶同意得免交付公開說明書,有關非
電子交易部分之交付方式,請於申購書上增列「已取得,本次毋須再
交付」;有關電子交易部分之交付方式,請將草案條文肆之第 3 項
第 1 款「客戶同意毋須交付」修正為「已取得,本次毋須再交付」
。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