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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每月終了後 10 日內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40004314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圖表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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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每月終
          了後 10 日內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中央銀行、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
          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