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3 項規定,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每月終
了後 10 日內應編具月報之格式及內容如附表。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本會法律事務處、本會銀行局、中央銀行、臺灣證券集中保管股份有限公
司、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證券商業同業
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
公會、博仲法律事務所、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編 註:1.本筆資料,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民國 114 年 9 月 25 日金管證
投字第 1140384305 號令,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