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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投信事業與保管機構因股份轉換股份或合併等因素成為屬於金控子公 司或互為關係企業,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三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8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40003713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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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2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基金保管機
          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同屬於依金融控股公司法規定之金融控股公司之子
          公司或互為關係企業者,不得擔任該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證券投資信
          託基金之基金保管機構。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公布施行後,基金保管機
          構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因股份轉換或合併等因素,致違反上開規定者,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所經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於三年內調整至符合規定
          之基金保管機構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