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境外基金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五條規定,境外基金總代理
人提存營業保證金之金融機構及經本會核准或申報生效在國內募集及銷售
之境外基金其保管機構,應符合下列任一信用評等標準:
一、經 Standard & Poor’s Corp.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 -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A-3 級 (含) 以上。
二、經 Moody’s Investors Service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P-3 級 (含) 以上。
三、經 Fitch Ratings Ltd. 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BB-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級 (含) 以上。
四、經中華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BBB -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A-3 級 (含) 以上。
五、經英商惠譽國際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
用評等達 BBB- (twn)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F3 (
twn) 級 (含) 以上。
六、經穆迪信用評等股份有限公司評定,長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Baa3.tw
級 (含) 以上,短期債務信用評等達 TW -3 級 (含) 以上。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3.06.03 金管證投字第 1030013
3239 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