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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事項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5 月 10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40002000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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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
          行注意事項」。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
公告事項:一、修正「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
              易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所持有賣出買權未沖銷部位及其他期貨、選擇權契
              約之未沖銷多頭部位之總額未符合修正後規定者,不得再新增部位,
              並應於六個月內調整改善至符合規定。
          三、本公告自即日起生效。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本會銀行局、本會法律事務處、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
          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
          中心、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
          同業公會、中華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中華民國銀行商業同業公會全
          國聯合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均含附件)

附    件: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行注意
          事項
          壹、本注意事項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基金管理
              辦法) 第九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之。
          貳、本注意事項所稱期貨或選擇權,係指其價值由有價證券所衍生,並經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依期貨交易法第五條公
              告期貨商得受託從事交易之期貨契約、選擇權契約及期貨選擇權契約
              。所稱可運用資產,係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扣除已投資有價證
              券總市值後之資產。
          參、為避險需要或增加投資效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運用證券投資信託
              基金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投資於國內、國外或國內外之股票型及平衡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以
              交易人身分交易衍生自股價指數、股票、存託憑證或指數股票型基金
               (ETF)  之期貨或選擇權。投資於國內、國外或國內外之平衡型及債
              券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以交易人身分交易衍生自利率之期貨或選擇
              權。
          二、個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否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應依各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信託契約之規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並應指派具備相關交易
              知識或經驗之人員專責交易之決策及執行;基金經理人並應接受至少
              六小時以上之期貨暨選擇權相關法規及實務之職前及在職訓練課程。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應
              於內部控制制度中訂定基金從事上開交易之風險監控管理措施及會計
              處理事宜,經董事會通過,修正時亦同。
          四、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內部稽核人員應定期瞭解期貨及選擇權交易內部控
              制之允當性,並按月查核交易部門對基金從事相關交易程序之遵循情
              形,作成稽核報告,備供查核。
          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期貨或選擇權交易時,應
              委託經本會許可之期貨商為之,並指示保管機構辦理結算、交割或履
              約等相關事宜。
          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得委託與事業本身或保管機構有利害關係並具有期
              貨商資格者為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但支付該期貨商之佣金,不得高於
              一般期貨商。
          肆、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投資於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臺灣
              期貨交易所期貨或選擇權交易;運用投資於國內外或國外之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得從事國外期貨交易所期貨或選擇權交易,但應以國外金
              融商品所衍生之商品為限,且不得涉及以我國證券、證券組合或股價
              指數為標的之期貨或選擇權交易。
          伍、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
              遵守下列規定:
          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多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
              計買進選擇權買權、賣出選擇權賣權及賣出選擇權買權之履約價格乘
              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五
              ,且不得大於該基金可運用資產扣除依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保
              持之最低流動資產比例。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營業日投資於任一公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總額加計
              買進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買權及賣出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賣權之履約價格
              乘以契約單位總額,不得超過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十。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空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
              計買進選擇權賣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不得超過
              該基金所持有之相對應有價證券總市值。所稱相對應有價證券係指與
              期貨契約或選擇權契約標的物價格具高度相關之有價證券;或指股票
              選擇權之標的股票。
          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每營業日未沖銷之買進選擇權之權利金總額,不得
              超過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五。
          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扣除未沖銷期貨契約及選擇權契約依規定需繳交之
              保證金或權利金後之流動資產比例不得低於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
              定應保持之最低比例。
          陸、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
              品交易,其每營業日可運用資產之計算範圍規定如下:
          一、有關前第伍、一點所定每營業日持有未沖銷多頭部位加計賣出選擇權
              買權部位限額之計算,得不扣除依基金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保持之
              最低流動資產比率,並得加計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預計於次一營業日運
              用該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賣出股票以從事期貨與選擇權交易
              之總金額及預計於次一營業日該指數型基金及指數股票型基金所收現
              金股利以從事期貨與選擇權交易之總金額。
          二、上開所稱從事期貨與選擇權交易之總金額,指從事期貨與選擇權交易
              所持有未沖銷多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買權、賣出
              選擇權賣權及賣出選擇權買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
              額;所稱所收現金股利,指於除息交易日當日應收現金股利。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每營業日預計於次一營業日運用每一指數型基金及
              指數股票型基金賣出股票以從事期貨與選擇權交易之總金額,不得超
              過該營業日基金淨資產價值之百分之一。
          柒、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應
              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應分交易分析、交易決定、交易執行及交易檢討等四步驟;各步驟之
              內容由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自行依本注意事項制定,並提經董事會決
              議通過後實施。
          二、交易分析、決定、執行及檢討各步驟應具備之資料及證券投資信託事
              業相關人員應負擔之責任如下:
           (一) 交易分析: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須載明交易理由、預計
                交易價格、多 (空) 方向、契約月份、口數、停損點及停利點,並
                詳述分析基礎、根據及建議,本步驟由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
                書撰寫人、基金經理人 (或部門主管) 及總經理負責。
           (二) 交易決定:基金經理人依據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報告書作成交易
                決定書,並交付執行;交易決定書須載明交易價格、多 (空) 方向
                、契約月份、口數、停損點及停利點等內容,本步驟由基金經理人
                及總經理負責。
           (三) 交易執行:交易員依據交易決定書執行交易,作成交易執行紀錄;
                交易執行紀錄須載明實際成交價格、多 (空) 方向、契約月份與口
                數及交易決定書與交易執行間之差異、差異原因說明等內容,本步
                驟由交易員、基金經理人及總經理負責。
           (四) 交易檢討: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檢討報告;本步驟由報告人、基
                金經理人 (或部門主管) 及總經理負責。
          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按月公告所管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
              商品交易之內容,並於依基金管理辦法第七十六條編製之基金月報及
              年報,揭露該基金持有之未沖銷多空頭部位口數、契約月份、保證金
              金額、契約價值、未實現損益、未沖銷多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
              計買進選擇權買權、賣出選擇權賣權及賣出選擇權買權之履約價格乘
              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投資於任一公
              司發行之有價證券總額加計買進該公司股票選擇權買權及賣出該公司
              股票選擇權賣權之履約價格乘以契約單位總額占該基金淨資產價值之
              比例、未沖銷空頭部位之期貨契約總市值加計買進選擇權賣權之履約
              價格乘以契約乘數或契約單位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未沖銷
              之買進選擇權之權利金總額占基金淨資產價值之比例。該基金月報及
              年報除向本會申報外,應再將副本抄送臺灣期貨交易所。
          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每日向臺灣期貨交易所申報所管理個別證券投資
              信託基金當日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易之相關投資組合比例。
          拾、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得因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得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
              避險交易,而以「低風險」作為基金廣告或其他營業促銷活動之訴求
              。
          拾壹、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公開說明書應配合增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交
                易之風險。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1.22 金管證四字第 095
               0160701 號公告不再援引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