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 旨:公告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得投資外國
有價證券之店頭市場。
依 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投資業務管理辦法第
1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公告事項: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證券投資顧問事業運用委託投資資產得投資外國
有價證券之店頭市場包括美國店頭市場 (NASDAQ) 、英國另類投資市
場 (AIM)、日本店頭市場 (JASDAQ) 及韓國店頭市場 (KOSDAQ) 。
二、本會 93 年 11 月 1 日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243 號公告自即日起
廢止。
正 本:貼本會公告欄、本會證券期貨局公告欄
副 本:中央銀行外匯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銀行局、行政院金融監督管
理委員會法律事務處、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中華
民國信託業商業同業公會、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博仲法律事務所
(原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3.11.01 金管證四字第 0930005243 號
公告自即日起不予適用)
不再援用: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96.02.13 金管證四字第
09600051183 號令自即日起不再援引適用(行政院公報 第 13
卷 31 期 5141 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