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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廢
「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 「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法人或機構」之範疇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23 日
※本次發布之條文全部或部分尚未施行(實施),施行日期:民國 94 年 0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40001262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證券商及證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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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核准公務人員退
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及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為證
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11 條第 1 項第 1 款所定「其他經主管機關核
准之法人或機構」之範疇。
不再援用:依據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07.02.26 金管證投字第 1070303
8972 號令自即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