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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在交易時間及前後一小時內全面禁止提及個別有價證券之推介或勸誘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40001027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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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及其業務人員參加訪談性節目或於媒體製播常態性節目
          ,在交易時間及前後一小時內全面禁止提及個別有價證券,違反者從重議
          處,請  查照並轉知會員公司。
說    明:一、依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第 12 條第 1  項第 10 款及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第 16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
              辦理。
          二、證券投資顧問事業管理規則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
              理規則已明定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從事廣告、公開說明會及其他營業活
              動;及其負責人、部門主管、分支機構經理人、其他業務人員或受僱
              人,從事業務廣告及公開舉辦證券投資分析活動,於有價證券集中交
              易市場或櫃檯買賣成交系統交易時間及前後一小時內,在廣播或電視
              媒體,對不特定人就個別有價證券之買賣進行推介或勸誘為證券投資
              顧問事業及其從業人員禁止之行為。
正    本: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