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保護型之保本基金,應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 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明定因應受益人提前 買回處分資產及到期時達成保護本金之相關控管機制,並於公開說明書中 揭露,以利保管機構執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3 條之監督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