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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內容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
公發布日: 民國 94 年 03 月 07 日
發文字號: 金管證四字第0940000936號
法規體系: 證券期貨局/相關服務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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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發行保護型之保本基金,應依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
          辦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於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中明定因應受益人提前
          買回處分資產及到期時達成保護本金之相關控管機制,並於公開說明書中
          揭露,以利保管機構執行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第 23 條之監督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