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茲規定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所稱「本會所指
定之方式」,係指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網
站受理投信會員公司公告基金相關資訊作業辦法」規定傳輸於公會網
站,或依本會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金管證四字第○九三○○○五四
九九號令規定,傳輸於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開資訊觀測站
或刊登於中華民國任一重要新聞報紙。
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公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所選定之公告方
式,其公告方式有變更時,亦應修正公開說明書。
三、現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信託契約第三十一條未載明得採本會所指定
之方式公告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可無須召開受益人會議,逕行修正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予以增列,並配合修正公開說明書;信託契約已載
明「或以金管會所指定之方式公告」者,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公
開說明書中以顯著方式揭露所選定之公告方式。